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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三十八)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培育,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用水价差。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出台鼓励中水和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积极推进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实行防汛防旱、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二)切实加强对水利投入政策落实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投入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三)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四)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五)对在水利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主动落实,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与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报送牵头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水利厅汇总。省水利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将年度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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