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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八)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培育,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用水价差。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出台鼓励中水和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积极推进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实行防汛防旱、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二)切实加强对水利投入政策落实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投入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三)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四)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五)对在水利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主动落实,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与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报送牵头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水利厅汇总。省水利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将年度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