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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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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加强长江、沂沭泗等水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大力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保障经费。维护社会水事秩序,建立水事纠纷依法调处机制。(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坚持依法行政,围绕防汛防旱、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农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法规体系。(省水利厅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健全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对涉水项目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健全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水利现代化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现代水利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防洪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重点水功能区、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监测能力。加快水量水质自动监测、应急机动监测和信息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及预报会商体系。加强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气象观测网站,提高气象公共服务水平。(省水利厅、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农委、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县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基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财政集中部分资金支持重点地区。有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各类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规范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水源工程建设。(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工程、水资源管理,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省财政厅会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人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江苏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省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全面实行水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竞争立项制、投资控制制、资金保障制、绩效评价制,提高投资效益。改进水利投资分配使用办法,将各地水利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与省级资金安排补助相挂钩,对城市防洪排涝、地方基建、水环境治理等以地方投入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补助政策。(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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