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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二)加强长江、沂沭泗等水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大力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保障经费。维护社会水事秩序,建立水事纠纷依法调处机制。(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坚持依法行政,围绕防汛防旱、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农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法规体系。(省水利厅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健全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对涉水项目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健全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水利现代化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现代水利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防洪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重点水功能区、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监测能力。加快水量水质自动监测、应急机动监测和信息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及预报会商体系。加强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气象观测网站,提高气象公共服务水平。(省水利厅、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农委、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县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基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财政集中部分资金支持重点地区。有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各类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规范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水源工程建设。(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工程、水资源管理,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省财政厅会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人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江苏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省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全面实行水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竞争立项制、投资控制制、资金保障制、绩效评价制,提高投资效益。改进水利投资分配使用办法,将各地水利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与省级资金安排补助相挂钩,对城市防洪排涝、地方基建、水环境治理等以地方投入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补助政策。(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