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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厅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的水平,省厅制定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和改善经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廉政建设和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建设及养护资金、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提供审计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有关制度规定。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应重视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并提出要求,督促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切实保证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中所必需的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受交通运输部内部审计机构和江西省审计厅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省交通运输厅的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处合一,称财务审计处。 第九条 为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凡管理使用资金量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交通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未设立独立审计机构的上述单位,应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业务单一、财务收支金额较少的交通企事业单位,应落实审计责任部门,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保持相对稳定。下属单位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一般应具有助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