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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指导督促村委会、居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3.依照有关食品小作坊市场准入条件,负责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准入的前期把关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4.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各类食品销售市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5.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示范社区、示范店等创优创建活动。 二、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本部门“三定方案”; (二)定期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分析情况;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发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经费; (九)认真梳理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三、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4.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5.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6.依法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7.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促进食品安全检测平台的建设;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汇总各监管部门监管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牵头建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9.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卫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行餐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餐饮类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工作; 2.依照制定并落实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抽检; 3.对餐饮企业、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依法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5.组织建立本市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按要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6.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7.负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及培训;负责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食品与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三)市农委食品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