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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

[接上页]


  6.对无锡水运港口、空港口岸辖区内生产、销售、供应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的食品及其包装实行监管;

  

  7.承担有关机构委托的对食品、动植物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害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科研合作及其制标工作。

  

  (八)市经信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本市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食品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

  

  2.积极推广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整体水平;

  

  (九)市城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

  

  2.对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废弃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环节依法实施监管工作。

  

  (十)市教育局食品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4.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十一)市粮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管理;

  

  2.负责粮油行业标准、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的监管、检验管理工作;

  

  3.负责粮油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二)市民宗局食品安全职责

  

  1.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负责清真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十三)无锡海关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对列入进出口法定检验目录的食品类货物,严格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打击食品走私行为。

  

  (十四)市环保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潜在危害的继续监控工作;

  

  3.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环境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五)市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农副产品、果菜、食品、批发市场建设;

  

  2.负责对本系统内食品生产、流通行业的协调指导。

  

  (十六)市公安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2.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职责

  

  1.参与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调研工作,审查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2.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纠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依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复议及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十八)市财政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方面的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十九)市发改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二十)市监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监督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有关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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