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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二十一)市盐务局食品安全职责 负责拟定全市食盐的生产计划和全市食盐生产、营销、运输的专营管理,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以及盐政稽查工作。 (二十二)市人保局、校管中心食品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2.组织指导所属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 4.检查督促所属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所属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所属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档。 (二十三)市统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2.负责全市食品监管、流通、消费、质量等状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二十四)市委宣传部食品安全职责 1.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2.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舆情控制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逐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书、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市和市(县)、区政府应当每半年、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1.通报、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2.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5.通报重大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2.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3.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治理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有监督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2.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3.掌握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5.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五)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项。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 2.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3.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专门档案。 (七)每年2月28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食品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措施; 2.食品安全资金投入; 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奖励与惩罚。 (八)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每年12月31日前,被监督单位应当向监督单位书面报告食品安全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监督单位应当结合被监督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