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

[接上页]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力量均衡配置

  

  6.严把教师入口关。完善并严格实行教师准入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国家或地方“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补充,组织教师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7.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2012年前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的要求,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解决部分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的问题。对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偏远地区、山区必须保留的学校和教学点,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时给予倾斜,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特别要及时补充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编制。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和调整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对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编制。对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空出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每年都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及时补充,对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空编不用的县(市、区),一经查实,将扣减相应的编制数量。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对不能胜任教师岗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依照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退休、退职等相关规定,妥善进行处理。空出的编制和岗位由新教师充实。

  

  8.全面提高教师素质。高等师范院校要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优化教师教育课程设置,强化教师基本技能教育,不断提高师范生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教师培训工作,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中小学名师培育工程”,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市、县两级教师继续教育经常性经费要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2.5%,并纳入预算安排。各中小学校要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9.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规范中小学校长选任办法。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落实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

  

  10.健全教师交流机制。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源的调配力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逐步扩大交流比例。积极推行校长任期制和轮岗制,加大优质学校校长和中层管理人员到薄弱学校交流任职的力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合理设置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任教。城镇同类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同类学校之间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相对均衡,农村地区学校应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11.切实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应该享受的工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保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评优等方面实行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加快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教师居住小区。要优先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中评选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四、关爱特殊群体,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畅通入学渠道,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在免除学杂费、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待遇。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学校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