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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秩序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维护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企业,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煤炭的企业。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都要依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资格审查。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凭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含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我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复审和监管工作。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县(市、区)、州(市)、省级三级审查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变更、注销、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初审;对煤炭经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对煤炭经营企业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所有条件进行逐一核实。

  

  3.负责协助或接受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委托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

  

  4.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县级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5.负责执行或接受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委托实施对辖区内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6.建立合理规范的初审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初审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人员要对煤炭经营企业的各种取证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2)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人员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进行核对、验证,负责验证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3)初审合格并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7.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查处,重大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上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查处。

  

  8.负责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除全面检查外,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检查,如发现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应向上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文件、申请表、证书、说明材料等等)进行复审和监督管理。

  

  2.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并签署复审意见。

  

  3.负责对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初审同意的所有条件进行复核,抽查煤炭经营企业。

  

  4.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委托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检。

  

  5.负责辖区内各类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州(市)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

  

  6.负责执行或接受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委托实施对辖区内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煤炭经营企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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