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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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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建立合理规范的复审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复审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审人员对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初审通过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复核,提出复审意见。

  

  (2)复审合格并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8.督促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犯《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9.负责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检查,如发现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应责成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督促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要责令停止煤炭经营,并及时向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职责

  

  1.负责对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受理;

  

  2.对煤炭经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是否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是否合理、办证条件及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对已受理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3.对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对州(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抽检。

  

  5.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申办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制度。

  

  6.对违反《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煤炭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7.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1)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人员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核实抽查,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图纸、证书、说明材料等等)进行核对、受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

  

  (2)对审批合格的企业,予以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8.督促州(市)、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9.加强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动态管理,除全面检查外,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州(市)、县(市、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对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工作的检查。

  

第三章 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


  

  

  


  第六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均须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我省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各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复审工作。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发证工作。

  

  


  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具体为:

  

  昆明市、曲靖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昭通市、红河州、玉溪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3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文山州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

  

  其它州(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具体为:

  

  昆明市、曲靖市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申请煤炭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1500平方米以上;申请民用型煤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储煤场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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