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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援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第四十六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震害预测,为抗震救灾应急准备提供依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第四十七条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进行预警、避险、救生等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和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所在地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指导。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可以依托现有消防或者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也可以单独组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四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可以宣布有关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二)责成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堤坝、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责令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群众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落实抢险救灾准备工作。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第五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其中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