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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3-13
【实施时间】 2011-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许政[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重点解决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和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强化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坚持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坚持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扩大就业、土地流转、住房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农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坚持有序推进,兼顾城镇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通过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扩大城镇规模,壮大城镇实力,着力构建“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中心镇区”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

  

  三、工作目标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切实做好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进城落户。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城镇人口达到240万以上,其中,许昌新区人口达到30万以上,现有城区人口规模在30万以上的要达到40万以上,人口规模在20万以上的要达到30万以上,人口规模在15万左右的要达到20万以上,全市培育3-5个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的中心镇,每个县(市)培育3-5个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的重点镇,全市完成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50万人以上,实现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的历史性转变。

  

  四、政策措施

  

  (一)分层次放宽进城农民落户条件

  

  1.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安排,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使其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

  

  2.分层次继续落实宽松的进城农民落户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许昌市加快城市发展战略,促进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继续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01〕66号)精神和《许昌市公安局27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规定,分层次放宽在中心市区、五个组团和小城镇务工农民入户的户籍限制。一是凡在市区或城镇务工的来许农民工只要有固定住所(含租赁的房屋、固定的门面房、集体宿舍、寄住在亲属家中等)人员,取消居住“两年”以上限制,根据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可把本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户口迁入市区或城镇。二是对户口迁移审批,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即时审批。三是对符合户改条件的,参照许昌新区户改模式,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整体转变户口性质。

  

  主责单位:公安局

  

  (二)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和进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

  

  1.保护进城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进城农民户口身份变更后,享受现有土地政策不受农转非户口性质变更的影响,土地权利归属不发生转移。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鼓励用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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