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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深入研究近期和中长期土地流转的规模、区域布局和用途。结合自身实际,鼓励进城农民将自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3.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宅基地调整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优先用于补充耕地,或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 主责单位:国土资源局 (三)努力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把增加就业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能源、食品三大主导产业和电力电子、烟草、发制品、超硬材料四大特色产业,在加快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重视发展发制品、纺织服装、箱包皮具、机械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全面落实中央、省、市鼓励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许昌新区、中心城区和五组团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鼓励和支持传统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发展连锁经营,充分向社区延伸发展空间,放大进城农民就业岗位,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依托我市交通区位和资源优势,着力推动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房地产等基础条件好、规模总量大、带动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扩大规模、提升层次,不断扩大服务业吸纳就业的容量。 2.加快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以许昌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沿海地区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整体产业转移,促进农民向城镇转移。以发展产业集群为重点,围绕产业集聚区主导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纵向链接、横向配套,着力谋划、引进、建设一批中小项目,推动配套中小项目集聚发展,提升产业集聚区吸纳就业能力。鼓励专业园区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进城农民就业岗位。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创业孵化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积极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在税费减费、金融信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方面予以支持。 3.充分挖掘就业潜力。以创建全国创业型城市为契机,研究制定和实施鼓励农民进城自主创业扶持政策,降低进城农民创业就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增加进城农民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引导和支持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关联配套的上下游产业发展,着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促进项目尽早建成投产,带动就业总量增加。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各类人员就业,全面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示范作用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不断拓展就业空间。 主责单位: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多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住房 1.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要逐步涵盖进城落户的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的,凭2年内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证明,且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允许其在缴纳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进一步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矿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商品住房年竣工量的10%。 2.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在本地务工2年以上(凭劳动合同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的进城农民,其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3.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各地要在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套建设职工公寓,同步搞好相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进城农民住房需要。鼓励招用进城农民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公寓,探索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主体,组建或利用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财政预算资金中筹集启动资金。加快研究制定公共租赁政府管理、维修以及融资贴息等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