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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主责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 1.加强城镇中小学规划建设。各地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重要举措,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根据适学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情况,科学编制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 2.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城镇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实行跟踪管理。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确有困难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享受的有关政策执行。 3.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职业教育。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加强对初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学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进行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主责单位: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 (六)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1.落实基本养老政策。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民进城落户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城落户后可自由选择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4.退伍安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户口变更时间为界限,此前入伍的义务兵,按现行标准执行;此后入伍的义务兵,按照城镇户口对待。新区内原农村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主责单位: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公共服务 1.强化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培训教育。将开展进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学有所教、学有所得、学有所用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经常性举办农民工就业招聘活动。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建立提高进城落户农民转岗能力培训机制,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2.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成建制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尚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可以继续享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担。认真做好新落户居民计划生育信息接续工作。5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适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有关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村民委员会已改为居民委员会,但尚未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仍延续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模式的,在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应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独生子女、计生双女户子女,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前,参加本县(市、区)中招的,继续给予照顾10分录取的优待。在生育政策过渡期满前,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依法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若其所在乡镇没有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统计数据,可以按其所在县(市、区)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政策过渡期内执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由原县(市、区)计生部门按照现行口径和途径上报统计数据,奖补资金按照原途径下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