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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3-13
【实施时间】 2011-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的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民进城落户后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进城落户农民所在地政府要对其实行统一管理,给予平等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县(市、区)要及时将因城市建设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市民,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援助、技能培训等免费公共服务和最低生活保障。

  

  主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口计生委

  

  五、工作要求

  

  促进农民进城落户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综合性、系统性、全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促进农民进城落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工作中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尽快根据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落实,推动我市农民进城落户工作深入开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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