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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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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加快省图书馆新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推动一批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文艺院团改革和博文集团组建工作。积极开展文化服务配送工程。加快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新建8000个农家书屋。加强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档案和古籍旧志抢救保护工作,实施大遗址成都片区保护工程,建好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抓好“彝族火把节”申遗工作。实施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和艺术创作生产滚动扶持计划。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启动行政村通宽带工程。加快民族地区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办好康巴卫视频道。加强新闻出版工作,依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和侵权盗版行为。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做好档案、地方志等工作。(文化厅、省广电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社科联、省档案局、省志编委等负责)

  

  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事业。加快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和疾病防控能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完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做好艾滋病、结核病、大骨节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以及职业病防控工作。启动实施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三项制度,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趋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做好老龄工作,开展集中社会养老试点。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竞技运动水平,完善体育设施。(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体育局等负责)

  

  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全面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藏区、灾区和全省社会大局稳定。深化“大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推进“平安四川”创建活动,深入排查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控体系。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扫黄打非行动,加大禁毒工作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信访接待工作,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做好行政复议、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应急管理网络平台,提升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密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做好地震、气象、测绘、水文监测预报工作。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省水文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政府应急办等负责)

  

  进一步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活动,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长治久安。(省民委牵头)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社会化管理,推动宗教界的民主管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省宗教局牵头)

  

  大力加强国防建设。围绕军民融合式发展,继续开展国防动员“五个一”活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应急队伍建设。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接收安置工作。加快人防指挥所、核心疏散基地等重点人防工程建设。(省国动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人防办等负责)

  

  九、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省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全面开展创建法治政府工作。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更加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启动实施“六五”普法。全面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注重发挥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和省决策咨询委、社科联、社科院、行政学院等的作用,深入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省法制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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