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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 主体结构 5.1 木结构 5.1.1房屋的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①极易引起火灾; ②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③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5.1.2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②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 ③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④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5.1.3 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5.1.4 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大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瓦屋面等)。 5.1.5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 5.1.6 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5.1.7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5.1.8 木结构防腐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1.9 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0 木结构施工应满足《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的要求。 5.2 砖砌结构 5.2.1砌筑砖砌体前,砖应提前1天浇水润湿。 5.2.2承重墙(墙厚240mm)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5.2.3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的厚度宜为10mm,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 5.2.4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5.2.5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5.2.6 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沿墙高每隔500mm应放置2φ6(墙厚240mm)或1φ6(墙厚120mm)拉结钢筋,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的地区,埋入长度不应小于1000mm。拉结钢筋末端应做成90度弯钩且弯钩应朝向墙体中心线,不得伸出墙面。 5.2.7 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位置准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设有拉结筋的水平灰缝应密实,不得露筋。对于各种空心砌块,拉结筋应安装在空心砌块的纵肋中线上,拉结筋的保护层厚度应不小于15mm。 5.2.8砖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 5.3 石砌结构 5.3.1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3.2石砌体砌筑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 5.3.3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 5.3.4 石砌体砌筑时应内外搭接,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 5.3.5 已砌好的石块不应移位、顶高;当必须移动时,应将石块移开,将已铺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 5.3.6 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用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平毛石砌筑。 5.3.7 毛石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5.3.8 平毛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各皮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敲打修整,使之与先砌石块基本吻合、搭砌紧密;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严禁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夹砌过桥石(仅在两端搭砌的石块)、铲口石(尖角倾斜向外的石块)、薄片石和斧刃石。 5.3.9 平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mm,石块间不得直接接触;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砌法。 5.3.10 平毛石砌体的第一皮和最后一皮,墙体转角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5.3.11 毛石墙体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并须按规定互相搭接。 5.3.12 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5.3.13 石砌体施工应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