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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村[2009]21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7.2.1 供水设施应实现水质达标、水量满足用水需求。

  

  7.2.2邻近城镇的村庄,如城镇有自来水供水条件的,应

  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到村并供水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入户,计量收费,节约用水。

  

  7.2.3 暂时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源周围20~30m范围内,应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并综合整治环境卫生。

  

  7.2.4 应选择水量充足,水质符合使用要求的水源地。

  

  7.2.5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7.2.6 结合供水方式设置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满足村庄消防用水需求。

  

  7.2.7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村庄应根据自身条件,采用雨污分流方式排放,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管道形式,雨水自然排放,通过整治逐步取消排污明渠。

  

  7.2.8 污水处理可采用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指村庄生活污水经统一处理后用于农灌等用途,适宜于污水集中处理的设施有: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分散式指各个农户使用沼气池、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

  

  7.2.9 雨水排放可根据地方实际采用明沟、暗沟或管道方式解决。排水沟(管)渠应充分利用地形,使雨水能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7.2.10 村民住宅外墙地面应设置散水,宽度不宜小于0.5m。外墙泛水高度不宜低于0.8m,一般采用石材、混凝土等材料砌筑。并尽量在住宅院落四周设置排水沟。

  

  7.2.11 给排水设计和施工应满足《镇(乡)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和《镇(乡)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的要求。

  

  


  7.3 供电、电信

  

  7.3.1 供电工程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架设。

  

  7.3.2通信线路敷设宜设在电力线走向道路的另一侧。

  

  


  7.4 环卫设施

  

  7.4.1 倡导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应及时、定点收集、清运,保持村庄整洁。

  

  7.4.2 在有条件的地方,垃圾宜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

  

  7.4.3 垃圾收集点应规范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7.4.4 应实现户厕粪便无害化处理,预防疾病,保障村民身体健康,防止粪便污染环境。应按实际需要选择厕所类型,其改造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疾病防控的规定。

  

  7.4.5 人、畜粪便应在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或发生沼气,避免对水体与环境的污染。

  

  


  7.5 公共活动场所

  

  7.5.1 村庄内已有公共活动场地的,可逐步完善功能,提升品位。至今尚无公共活动场地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重建过程中予以配置,场地位置要适中,面积可按每人1平方米左右控制。

  

  7.5.2 集体活动用房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独立选址,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

  

  7.5.3 集体活动用房应提倡多用途综合利用,节约用地和建设资金。

  

  7.5.4 新建集体活动用房应有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标准图),房屋施工质量、安全要求见本导则前款要求。

  

  7.5.4 公用水塘要悉心维护,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以保证其正常的生态功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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