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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4 混凝土结构 5.4.1 水泥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检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对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重新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5.4.2 钢筋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5.4.3 所用钢筋强度、直径、钢筋连接、加工弯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符合设计和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5.4.4 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按重量配合比施工。 5.4.5 柱混凝土浇筑要分层进行,每层厚度≤500mm,分层振捣,连续作业到顶;梁板混凝土应同时浇筑,从一端开始平行浇筑;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若确需留置施工缝时必须严格按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执行。 5.4.6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5.4.7 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 5.4.8 混凝土基础、梁、板、柱等模板的轴线、标高、断面及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缺陷应按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4.9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5.4.10 模板的拼缝不应漏浆,保证其棱角顺直、平整。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 5.4.11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后方可拆模;悬挑梁、悬挑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其它梁、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后,方可拆模。 5.4.12 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5.5 预制构件安装 5.5.1 预制构件应采用具有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等缺陷的不得使用。 5.5.2 预制构件(预制板、挑梁、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支承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 5.5.3 预制板的支承长度,内外240mm厚承重墙每端不得小于100毫米;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mm。两板间的缝隙宜控制在20-40mm,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预制板安装前,板两端应用混凝土堵头。 5.5.4 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mm,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 5.5.5预制混凝土门、窗过梁,每端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 5.5.6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域宜选用现浇混凝土楼梯。 5.5.7 预制混凝土悬臂挑梁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2/5 ;挑梁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防止倾覆事故。 6 屋面工程 6.1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6.2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3 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和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屋面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有条件的应作24小时蓄水实验。 6.4 屋面盖瓦必须铺设牢固。抗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7.1 道路 7.1.1 道路应通畅,保证有效联系。主要道路应硬化,路面宽度一般按3.5m左右考虑;联户道路宽度一般按1m左右考虑。 7.1.2 主要道路应与对外路网连通。道路两侧与建筑物之间应有满足消防要求的安全间距。 7.1.3 村内道路标高的确定应结合地形和各类工程管线改造的要求统一考虑、合理布局,并考虑各类工程管线埋设和改造的要求。 7.1.4 道路边应设置排水沟渠,并根据当地降雨量大小确定排水沟渠宽度及深度。 7.1.5 道路路面铺装材料应因地制宜,道路硬化可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砂石路面等形式,联户路也可采用片石铺设。 7.2 给排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