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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本规范规定了肉类流通追溯体系中,各个流通环节的总体要求,以及基础管理、追溯管理、流程管理、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定点屠宰厂、批发市场、配送中心、零售市场、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等企业。

  一、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标签电子秤。标签电子秤是指具有计量、联网、摊位号管理、多批次管理、限量控制、数据上传下发、追溯码打印等功能的设备。

  (二)卡单同行。卡单同行是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与肉类交易凭证共同跟随肉类买主。

  二、屠宰厂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覆盖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及肉品出厂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管理,达到对生猪屠宰环节的信息追溯要求。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生猪来源依据,以肉类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流向依据(卡单同行),实现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的对接。大中型屠宰厂以电子结算为原则,不具备电子结算的根据追溯子系统基本要求实施。

  (二)基础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管理。

  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出。确保生猪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流向信息,屠宰厂生猪来源信息对接批发、零售终端信息,实现信息环环相扣的追溯要求。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备案。

  进场经营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并提供对应复印件,到屠宰厂进行备案。由屠宰厂登记经营者基本信息,并写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参与生猪屠宰加工及肉品交易。

  2. 生猪进厂登记。

  在生猪进厂处设置登记窗口,由屠宰厂管理人员验证(生猪产地检疫证)收货,货证相符后按要求划分批次,并将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生成电子台账,保存原始单证2年以上。实际进猪数不得超出检疫证的生猪数量,超出部分拒收。

  3. 屠宰批次管理。

  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批次管理依据,同一张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为同一批次。不同批次生猪需分别屠宰,分清每一批次。

  4. 宰前检疫登记。

  在生猪屠宰前需进行宰前检疫,经“尿样瘦肉精”抽检后,将检测结果输入追溯子系统,方可进行屠宰。

  5. 宰后检疫检验登记。

  经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后,将检测结果输入追溯子系统,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厂。

  6. 肉品交易(出厂)管理。

  设置专用登记窗口,登记肉品交易(出厂)相关信息。由货主开具成交单,买主凭成交单到登记窗口进行登记,将生猪来源信息与肉品流向信息关联,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主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登记窗口可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功能,代为收付货款。

  设有肉品批发交易场所的屠宰厂,应建设电子化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屠宰厂管理员或货主采用自助式交易终端或手持(移动)式交易终端等适用设备录入肉品交易信息,实时传送结算系统,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相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主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

  7. 信息上报管理。

  由屠宰厂负责,将(五)规定的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屠宰厂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基本信息。

  备案屠宰企业编码、备案屠宰企业名称、经营者编码、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者性质、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生猪进厂信息。

  屠宰企业编码、屠宰企业名称、进厂日期、货主编码、货主名称、生猪产地检疫证号、检疫证进场数量、采购价、实际进场数量及重量、途亡数量、检疫结果、产地编码、产地名称、养殖场名称、运输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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