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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接上页]
4. 屠宰检疫检验信息。

  屠宰企业编码、屠宰企业名称、货主编码、货主名称、生猪产地检疫证号、头数、采样头数、采样样品编号、检验员、抽检日期、阳性头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5. 屠宰厂肉品交易信息。

  屠宰企业编码、屠宰企业名称、交易日期、货主编码、货主名称、买主编码、买主名称、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到达地、交易凭证号。

  三、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覆盖肉品进场、检测及交易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管理,达到对猪肉批发(配送)的信息追溯要求。以屠宰厂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来源依据,以批发市场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流向依据(卡单同行),确保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相关联,上连生猪屠宰企业、货主,下接零售摊位经营户。在批发市场内设置场内交易摊位的,必须与批发交易信息相对接,采用标签电子秤打印零售凭证。

  (二)基础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与本批发市场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批发环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批发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大中型批发市场(日批发量500头以上)实行电子结算,配置适于电子结算的相关设备。

  (三)追溯管理。

  凭屠宰厂交易凭证(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批发商)准入,凭批发市场交易凭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商)准出。确保肉品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流向信息,上游肉品来源信息对接肉品批发流向信息,批发信息对接零售终端信息,实现信息环环相扣的追溯要求。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备案。

  交易主体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并提供对应复印件,到批发市场进行备案。由批发市场登记经营者基本信息,并写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参与交易。

  2. 肉品进场管理。

  在肉品进场处设置登记窗口,由批发市场管理员验证(屠宰厂交易凭证)收货,读取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品信息的匹配验证。

  对尚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肉品,由批发市场管理员验证(肉品检疫合格证)收货,货证相符后将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按批次生成电子台账,保存原始单证2年以上。

  实现电子化结算的,需对每片猪肉过磅称重,将交易凭证号(肉品检疫合格证号)、批发商、肉品重量、挂钩号信息关联。

  3. 肉品检测登记管理。

  在肉品交易前对肉品进行水分、瘦肉精等检测,将检测信息输入追溯子系统。

  4. 肉品交易管理。

  批发市场应建设电子化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与追溯管理等功能。设置肉品交易专用登记窗口,或者采用自助式交易终端或手持式交易终端等方式进行交易信息录入,将肉品来源信息与流向信息相关联,实时传送结算系统,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相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写入买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打印交易凭证。

  5. 数据上报管理。

  由批发市场负责,将(五)所规定的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肉品进场信息、肉品检测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至少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基本信息。

  备案批发市场编码、备案批发市场名称、经营者编码、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者性质、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肉品进场信息。

  批发市场编码、批发市场名称、进场日期、批发商编码、批发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产地编码、产地名称、运输车牌号、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编码、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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