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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基本要求(试行)

[接上页]
4. 肉品检测信息。

  批发市场编码、批发市场名称、批发商编码、批发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样品编号、检测员、检测日期、检测结果。

  5. 肉品交易信息。

  批发市场编码、批发市场名称、交易日期、批发商编码、批发商名称、零售商编码、零售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到达地、交易凭证号。

  四、零售市场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在零售市场对肉品进货验收,与屠宰企业、批发市场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对接后,在零售终端自动生成进货信息,并与标签电子秤实现信息对接,最终通过肉品零售凭证输出。以交易凭证(屠宰厂或批发市场开具)、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为肉品进货依据,肉品来源信息下传标签电子秤为手段,确保零售凭证具有可追溯性。

  (二)基础管理。

  建立企业内部网络,配置电脑、读写卡器,以及与本市场相适应的其它硬件设备,安装零售市场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肉品销售摊位配置专用电子秤,实现电子秤联网。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三)追溯管理。

  凭批发市场(或屠宰场)交易凭证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准入。确保肉品进货信息对接肉品零售信息。

  (四)业务流程管理。

  1. 持卡管理。

  零售商在本市任意一个屠宰厂、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备案,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实行持卡经营,无卡者不得经营。

  2. 索证验货管理。

  肉品进场时,由零售市场管理员进行索证(屠宰厂或批发市场交易凭证)验货。

  3. 肉品进场管理。

  对于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读取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信息自动导入零售市场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品信息的匹配验证。未建立电子台账的,由人工录入,建立电子台账。

  4. 数据下传电子秤。

  完成进场验货登记后,将进场肉品品种、进货量、追溯码等信息在销售前下传电子秤。

  5. 零售凭证打印。

  肉品销售时,零售商应为消费者打印零售凭证,记载市场名称、摊位号、日期、商品名称、追溯码、价格、数量、金额等内容。

  6. 数据上传。

  当天进场登记完成后,将(五)所规定的数据采集内容中列明的进场信息及时(1小时内)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当天营业结束后,将电子秤销售数据上传至追溯子系统,并将销售汇总信息及时(1小时内)上传城市追溯管理平台。相关信息在追溯子系统中至少保留2年以上。

  (五)数据采集内容(详细内容及解释见附件)。

  1. 零售市场基本信息。

  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隶属行政区划及代码(到区县级)、备案日期、法人代表、经营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2. 进场经营者(零售商)基本信息。

  备案零售市场编码、备案零售市场名称、经营者编码、经营者名称、工商注册登记证号或身份证号、经营者性质、经营类型、备案日期、法人代表(指企业)、手机号码、信息更新日期。

  3. 肉品进场信息。

  零售市场编码、零售市场名称、进场日期、零售商编码、零售商名称、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编码、供货屠宰厂或批发市场名称。

  4. 肉品销售汇总信息。

  零售市场编码、零售市场名称、进货日期、销售日期、零售商编码、零售商名称、零售摊位号、交易凭证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号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重量、单价、零售凭证号。

  五、超市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完善超市内部业务流程,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以进场确认和交易打单管理为核心,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信息对称控制手段,在肉品包装标签上叠加追溯码,实现肉品销售可追溯。

  (二)基础管理。

  配置与本超市相适应的硬件设备,安装超市追溯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或电信网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配备具有打印追溯码功能电子秤或改造电子秤软件。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子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确保长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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