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的信用状况,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市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定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组织”,是指在本辖区内依据本办法分级评定的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信用组织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用组织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得原则。 第五条 农村信用组织按下列要求评定管理,统一标准,集中建档,分级评定,分别授信,动态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集中建档,就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集中建立农村信用组织档案,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分级评定,就是由村、乡(镇)、县(区)各级评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对农村信用组织进行等级评定;分别授信,即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各自信贷资金供求状况,对不同等级的农村信用组织依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信用额度;动态管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考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取消信用等级。 第六条 信用组织的信用等级设置。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信用等级统一设定为优秀( )、良好()、一般( )三个等级。 第七条 农村信用组织的授牌。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由村委会统一授牌。信用村由乡(镇)政府统一授牌。信用乡(镇)由县(区)政府统一授牌。 第二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委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八条 村两委、乡(镇)和县(区)政府应分别设立农村信用组织评委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村、乡镇的信用评级工作。 第九条 村级评委会由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村“两委”班子有关成员、涉农金融机构驻村信贷员和村民代表共5-7人组成,主要负责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 乡(镇)评委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涉农金融机构、税务、工商、综治、公安部门负责人和该乡(镇)包村干部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村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评委会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县级涉农金融机构、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综治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对本级农村信用组织的宣传推介,总结推广信用组织创建经验;指导建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开展农村信用组织评级、协助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对各级各类信用组织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整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信用等级,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户和信用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扶持力度,落实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