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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接上页]


  面试考官应当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试题管理、资格审查、监考、计时记分等工作。

  

第十二章 考试录用保障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条  报考人员的缴费与缴费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免缴考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录用公务员考试标准化笔试、面试考场建设等,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录用公务员考试环境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协助解决学历认定中的相关问题,为考试场所及相关考试资源安排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考场和考点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协助甄别考生身份证,实施必要的网络监控,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出售考试试题等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考场和考点的无线电信号监测,为考试安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卫生部门负责考场、考点传染病防控,协调做好患病考生医疗救治工作;

  

  (五)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非法培训广告、出版物等查处;

  

  (六)供电单位保障考场和考点用电。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受委托承担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机构不得编印录用公务员考试教材,不得向报考人员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相关考试培训班。

  

  任何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公务员主管部门、命题专家”等之名进行培训宣传,误导报考者。

  

  任何出版机构不得借“陕西省录用公务员考试”之名出版相关培训教材、资料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六十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录用纪律。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不得参与涉及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活动,不得出版有关录用公务员考试辅导材料和书籍。

  

  第六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对面试过程摄像录音。对面试过程有争议时,可以查看摄像录音资料。摄像录音资料保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从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条件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职位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录用决定或者不及时办理录用手续的;

  

  (六)扰乱考试录用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从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试录用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考试录用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作弊的;

  

  (四)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参与录用公务员考试社会培训活动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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