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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颁布时间】 2011-03-02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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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受委托承担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考试的;

  

  (二)发生考试事故的;

  

  (三)其他影响考试安全等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对报考者提供虚假、无效材料,恶意注册报名信息,以及违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当次考试或者录用资格,五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报考者对取消其考试资格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陈述和申辩。

  

  新录用人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十一条  涉及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必须出庭应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或者直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公务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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