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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招[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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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以及信用评价情况,对于没有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以及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和没有参加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机构,坚决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整改期结束,验收合格文件下发为止。对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项工程招标代理前必须由代理机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省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坚决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为已进行施工的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补办虚假招投标手续以及招标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招标、出卖、出借资格证书、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九)推行投标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先开投标资格标进行审查,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其他投标标书。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十)依法招标工程取消各种形式的投标报名环节,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主进行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把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上传至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

  各地要大力推进电子招标进程,有条件的地市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工程图纸应当通过“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现阶段不具备条件的,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发售,投标人不需要任何手续可以直接购取《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所需文件,并负责对已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的名单保密。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应当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以及电子评标所需资料,只可收取工本费,但总计不得超过500元。

  (十一)依法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投标资格审查除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经济状况、以往承担工程履约情况、完成类似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内容外,重点审查投标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和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情况。凡在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处罚决定文件的规定,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工长、质量检查员、安全员、造价员、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的岗位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

  对于外省企业在我省投标的,投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应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投标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证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投标企业所在地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凡企业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围标串标的,按废标处理,已中标的中标无效,企业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进行处理。

  由于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十二)工程投标活动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省外企业到我省进行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投标手续后方可投标。招标人对省外企业参加的投标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开标时,必须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法定代表人因出国或者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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