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招[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省外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反应和提供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有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不良行为记录项目扣5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投标人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九、规范信用手册管理,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二十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时将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在手册上记载,做到一工程一评价,信用手册上记载的招标工程代理业绩,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延续、升级的依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招标工程备案时,应审查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其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计取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严厉打击招标代理市场无序竞争和倾向代理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二十六)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投诉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代理资格,清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坚决禁止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对恶意投诉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投标资格。各地对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布,同时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层级巡查监管,不断完善层级巡查制度,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加强工程招投标指导,及时纠正、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招投标监管人员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招标工程做到全程依法监督。对违反招投标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倾向监管,人情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

  (二十八)凡省内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