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招[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14
【实施时间】 2011-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0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招标人对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严格审查,企业投标后,凡到场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投标负责人证件不符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按自动退标处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规范评标方式方法保障公平竞争

  (十三)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可以采用计分评审或者合格制评审;对非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合格制评审的工程,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扣分。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四)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满分制扣分法。工程施工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投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内完成的工程质量诚信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投标报价合理性、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等因素。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企业信用情况应当单独设立扣分项。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无论招标工程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或者计分制评审,均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进行扣分。

  (十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黑建招[2006]1号),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十七)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照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十八)全面实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上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没有建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县(市)要尽快建立,保证专家抽取的公正性。各地要认真执行专家评标回避制度,禁止同一个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同时参加同一个标段的评标。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尽快完善评标场所设施建设,使参加评标的每位专家有独立的评标场所,减少专家之间评标干扰,确保评标客观、公平、公正。对招标人派出的评委可设立单独的评标场所,独立进行评标,避免发生导向性评标问题。对于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公正进行评标,不得以时间紧,工程技术复杂等相关问题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招标监管部门加强评标专家的评标监管,对参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终止其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其评标结果,并视情节记不良行为记录,取消专家资格,通知所在单位,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推进监管系统应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十九)大力推进招投标网上监管系统应用,各市、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招标投标监管和备案等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全程监管、资源共享,提高工程招标效率和管理效能。各代理机构要及时将代理工程登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备案,该系统所记载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业绩要与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记载的工程业绩相同,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的依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