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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投资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投资类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与薪酬管理工作,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8〕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完善市政府投资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方式 市政府投资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风险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奖惩制度。采取签订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指标体系 按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与政府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自主经营项目指标和政府项目指标两类;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自主经营项目考核指标设置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投资报酬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济增加值(统计指标)等经济效益指标。 企业承担的政府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设置项目工程进度、资金预决算执行以及工程质量等相关考核指标。 三、考核指标目标值的核定原则 (一)自主经营项目 根据市政府投资类企业的经营特点,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因出售股(产)权、资产,以及改制、重组、划拨等非经常性收益发生较大波动,核定企业考核指标目标值时,应将非经常性收益以预算方式纳入考核目标范围,强化目标预算管理。 1.考核指标口径 对于已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预算的非经常性收益,按照同口径原则,该项收益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清算;未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预算的非经常性收益,经营业绩考核清算时,该项收益全额剔除计算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2.考核指标核定原则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以及企业前三年(上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核定考核指标目标值。 企业考核指标目标值高于(低于)上年度目标值的,按规定比例相应增加(降低)企业负责人基薪。 对于企业年度内拟出售股权、资产等非经常性投资收益,企业应编制拟出售股权、资产的预算收益明细,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按同口径原则纳入考核目标。 企业实际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超出预算收益金额50%以上部分减半计算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超出预算金额100%以上部分不再计算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二)政府项目 1.政府性建设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城市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等核定。 2.政府性投资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及相关要求等核定。 3.政府性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改革调整等重点工作任务及相关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社会活动及相关要求等核定。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考核指标计分标准与方法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依据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和政府项目的得分及权重,按百分制计算确定。 1.自主经营项目考核指标计分标准与方法 自主经营项目主要考核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指标为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投资报酬率、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等指标。五项指标设置100分,其中:利润总额指标30分,资产负债率指标20分,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指标20分,投资报酬率指标15分,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率指标15分。具体计分标准与方法如下: (1)利润总额指标基本分为3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减1分,最多减6分。 (2)资产负债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减1分,最多减4分。 (3)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减1分,最多减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