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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09]4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6
【实施时间】 2009-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6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和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1.2.2 其他文件:《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环境污染事件。

  

  


  1.4 污染事故预警与分级

  

  按照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污染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新余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在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和市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新余水务集团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非常设)。

  

  


  2.2 职责:

  

  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市饮用水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联系;受理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遇到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掌握情况和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专家咨询组:是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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