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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 由自治区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如实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到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知情权;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营监控,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四)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就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四)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五)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报酬;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执行; (六)《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参加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定期和不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参加国资委要求参加的会议; (八)《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预以解聘),任期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届董事的任期。经自治区国资委考核合格,外部董事可连任,但在同一公司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 同时任职的公司不超过两家。 第十九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定期和不定期向自治区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任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一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评价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