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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标准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为税前收入, 由任职公司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划拨到自治区国资委指定的帐户,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支付。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根据任职企业的标准,可在会议结束后由任职公司直接支付给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本人未参加会议的,不得领取会议津贴。 第二十六条 除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和津贴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自治区国资委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解聘、辞职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自治区国资委予以解聘: 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自治区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二)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三)工作失职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四)在公司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为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四分之三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时,在表决时没有发表不同意见和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自治区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自治区国资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在未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时为自动解聘,自治区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外部董事被解聘时,由自治区国资委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有继续履行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出资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贸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