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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15
【实施时间】 2009-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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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以上全体职工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三条  罢免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审核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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