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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15
【实施时间】 2009-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1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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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董事选聘、免职以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并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能够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应征得自治区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由公司党委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后,由公司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参力口自治区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国有资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或者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的会议津贴和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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