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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与范围 1、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及相关法定证照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1)食品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管辖分工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监督管理。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的非行政区划设置的分局,由该分局根据市局的委托以市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 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所可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审核发放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 2、许可机关应当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条件和要求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条件: (1)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有效隔离; (2)有固定的经营和仓储场所,经营面积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经营散装食品的,25米以内无暴露的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4)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地面应当干燥、平整,保持清洁; (5)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蝇、防鼠设施; (6)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内不得有农药、工业酒精等有害有毒商品(物品); (7)经营鲜活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当通过设置分隔墙或不小于5米的间距相互分开; (8) 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场地条件。 2、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并布局合理。 (1)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化工产品; (2)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专柜),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独立的食品柜(架),并根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节、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 (3)散装、裸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能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和灭蝇灯、粘蝇纸等灭蝇器具,散装食品应当加盖销售,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容器、包装材料、售货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