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经营鲜活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应保持适当距离; (5)食品仓储场所的货架(台)应与地、墙保持距离; (6)大、中型商场(店)、超市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更衣间应设置分隔式衣柜,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应设有足够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7)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类品种相对集中,并有明显标识; (8)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3、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1)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应当到许可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2)大型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3)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4、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1)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5)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批发记录制度; (7)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制度。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先证后照、一审一核制。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1、申请 (1)食品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除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b、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 c、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受理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 (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 许可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审核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审查 (1)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a、申请许可范围中经营方式为批发或批发兼零售的; b、大型超市、商场销售食品的; c、公众申诉、举报或者其他部门通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d、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 e、许可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现场核查合格的,提交核准人员核准;经改正能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现场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申请人作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由核查机关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