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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食品流通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查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人员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或主管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的局领导,负责审核批准。核准人员也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代为核准。 4、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与注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场所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的,应先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迁入申请,同意迁入后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新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许可。 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 2、变更、注销的程序参照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3、许可机关应当启用食品流通许可专用章,用于食品流通许可收据类、通知类文书的签章。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的签章应使用许可机关行政公章。 4、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 1、《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由省工商局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机关要指定人员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废弃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同意后销毁。 2、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事项为: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 (1)食品流通许可证记载的名称应与食品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2)经营场所具体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街道名称、门牌号或房间号;在乡镇经营的,核定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乡镇名称和村、组名称;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3)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主体类型具体分为: a、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 b、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c、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d、个体工商户; e、农民专业合作社。 (5)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3种类别核定。 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经营项目后附申请人申报的食品类别类型。 (6)许可证编号指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许可证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终身不变。 许可证编号是由2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sp+6位首次发放机关码+2位发证年份码+1位主体性质码+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主体性质指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合作社。“1”表示企业,“5”表示个体工商户,“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校验码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7)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开始,有效期三年,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