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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湘工商消字[2009]196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8)发证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盖局行政公章)。

  

  (9)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许可核准的日期。

  

  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办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刊登《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或已损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遗失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注“遗失补办”字样。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5、许可证发放部门应当建立发放台账,详细记录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领证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6、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管理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申请材料的顺序装订。档案封面上标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字样和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应当纳入许可档案。

  

  许可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许可档案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合二为一。

  

  工商所要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经济户口档案,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食品流通许可以及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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