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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发证机关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盖局行政公章)。 (9)发证日期为许可机关许可核准的日期。 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补办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刊登《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或已损毁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遗失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注“遗失补办”字样。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5、许可证发放部门应当建立发放台账,详细记录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领证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 6、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档案管理 (1)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食品流通许可的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许可档案按照申请材料的顺序装订。档案封面上标明“××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字样和食品经营者名称、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等材料,应当纳入许可档案。 许可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等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许可档案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以合二为一。 工商所要将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经济户口档案,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3)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食品流通许可以及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