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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合作共建发展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遵循市场规则,加强政府推动,支持园区采取多种形式,创新体制机制,对外合作共建,实现互利共赢。 第一节 推进全方位多领域合作共建 引进先进理念,借鉴成功做法,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开发园区与国内外尤其是长三角地区政府、开发园区、战略投资者等主体,合作共建开发园区,深化区域合作,探索产业承接的有效途径。 推进跨省域合作共建。按照全面对接、深度合作的基本要求,先行推动一批区位条件好、发展潜力大、合作意向强的开发园区开展合作共建,引导发达地区开发区、战略投资者等采取多种方式参与皖江示范区园区建设,推动大规模、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争取沪苏浙粤闽等沿海地区在皖江示范区先期建设一个合作共建园区,采取飞地经济和合作建设等方式,探索合作共建园区的有效模式。通过引领示范,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进各市、县加快合作共建步伐,形成省、市、县(区)三级联动的合作共建新格局。 支持省域内合作共建。鼓励示范区内有条件的市、县突破行政区划界限,跨区域合作共建开发园区,推动皖江示范区互动发展。深化南北结对合作,支持示范区内企业或园区与省内皖北、皖西或皖南地区开展合作共建,推进上下游产业和配套产业互动,促进示范区与其他地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积极开展境外合作共建。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借鉴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合作模式,采取设立开发区国别园区或港澳台园区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境)外政府、跨国公司或其他战略投资者兴办专业园区,提高合作共建的开放水平。 第二节 创新合作共建方式 按照市场导向、自愿合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探索采取多种合作共建方式,特殊情况可一企一议、一例一策。 飞地经济。合作双方约定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管理期限、权利义务等,委托方采取托管园的方式,将开发园区的特定区域交给外来合作方,由其组织开展建设与管理,独立经营,封闭运作。 合作建设。以示范区开发园区整体或部分区域为合作对象,采取园中园、共管园等方式,由合作双方建立紧密型合作组织,共同制定发展规划,共同开发建设,共同经营管理,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外来合作方也可以采取松散型合作方式,通过技术合作、项目建设、服务外包和委托加工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 第三节 加大引导扶持力度 加强协调推进。加强与国家部委的衔接沟通,密切与沿海地区的联系,争取在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框架内设立园区合作共建组,协商解决跨区域合作共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省不定期推出一批有合作意向的园区,在合作双方省(市)政府的协调指导下,组织“点对点”对接,促进园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共建园区的公共事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及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涉及的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工商、税务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皖江办负责做好合作共建园区推进中有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优化合作共建环境。各市县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推进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园区合作共建的相关政策措施,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在重点推进的合作共建园内,除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外,进一步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价格、人才引进和企业用工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再研究制定专门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行合作共建园区“零收费制”,实行转入地资格直接确认,营造更加良好的合作共建环境。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合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协商议定合作方式,明确权利与义务,妥善处理好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实现合作共赢。合作共建期间,外来方可优先投入生产要素、经营各类服务业等,双方可按照投入比例商定园区产出的统计、税收分成等。 规范合作共建园建设。合作共建园区的选址应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含筹建)、省管集中区和各市集中示范园区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区或易位建设。共建园区的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示范区开发园区统一标准,防止低效利用土地。加强对共建园区土地利用水平的评价考核,努力将合作共建园区建设成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示范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