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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9]41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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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有培训愿望的物流企业及有物流需求企业中搞好在职培训,选择开设有物流专业的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组织企业内部岗位接近和职业技能相近的职工,采取委托培训、订单培训和企业自培等方式进行在岗培训,参加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物流师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短期培训、进修、业余学习等形式,尽快培养出一批企业急需人才。

  

  25.市教育部门要抓好物流人才的基础教育,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组织、高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参与现代物流人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尽快培养一批熟悉现代物流业务的专业人才,使我市成为现代物流人才、科技、管理等要素集聚的高地。

  

  


  十、提高物流业对外开放水平

  

  26.大力推进物流业对外开放,加强与国内、国际物流业的合作交流。市招商局要加大物流招商力度,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物流企业与境外物流企业的合资、合作,引进先进的物流组织形式、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鼓励利用国内、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参与市内物流项目的建设或经营。大力引进国内、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尤其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物流采购、配送中心到我市独资、合作和兼并重组。大力支持我市物流企业“走出去”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提高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国际化水平。

  

  27.加快“大通关”建设。海关要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进一步改善通关和查验监管条件,加强电子信息、数据交换以及通关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无纸化报检、报验作业模式,推行科学、便捷的电子预申报方式。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设备应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8.按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政策奖励企业后,再按物流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超上年基数新增的奖励后余额的50%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我市重点物流企业发展、重点物流园区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现代物流规划调研、物流管理人才培训、物流技术与物流信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物流产业发展动向和研究、现代物流公共性项目建设(具体奖励标准按“一事一议”另行制定)。

  

  29.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市政府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30.重点物流项目、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农产品配送、仓储、生产用大型冷冻、冷藏等物流企业用电价格按照省发改委的《电价分类说明》有关规定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定价。

  

  31.外商参与我市物流企业兼并重组,经外经贸部门审核,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2.经市发改委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

  

  33.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跨省域地区总部设在新余,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本部因发展需要购地建设自用办公楼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用地,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

  

  34.物流企业在省内范围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跨省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在当地预缴。

  

  3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物流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6.对物流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作为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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