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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7.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进口税收政策的物流企业进口设备、仪器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查批准,可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38.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之后,申请领购和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上述优惠政策与新政策不相一致的,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39.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的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优先安排。对符合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规定的物流项目,市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省级用地计划指标,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用地计划,确保项目用地。 40.对大型物流企业用地,参照《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余府发〔2008〕31号)精神,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其登记费用每宗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 41.物流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所得市本级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安排用于物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和扶持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的发展。 42.物流企业迁入园区仍兴建物流项目,原用地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出让年限的前提下,被置换地属国有土地的,可等值置换,不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43.由发改部门核准的市重点物流企业、重点物流项目、大型物流园区用地如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政策允许的缴纳期限内,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 44.物流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供地价的2o%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且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政府可优先收购,原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土地价款予以抵扣。收回的土地重新规划,优先用于其它重点物流项目。 45.由市发改部门核准的市物流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物流园区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执行。 46.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为bbb级以上的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47.市工商、科技等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物流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专用权质押贷款模式,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二、加强组织协调管理 48.成立新余市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物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日常事务。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要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定期考评。 49.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分工,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通过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进一步理顺物流业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我市现代物流业顺利发展。 50.由市统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制定科学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我市现代物流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处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市物流统计直报制度,加强物流统计信息的预测和分析。 十三、本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