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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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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

  (十一)规范教师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并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适当考虑增编因素。中小学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师编制,区县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互补余缺,不断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对农村标准化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在配足教师的情况下,要按照编制规定配备专职生活教师、卫生技术、食堂管理、安全保卫等人员。各区县要认真清理中小学“在编不在岗人员”和教师编制, 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从中小学借调人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公办中小学校聘用临时代课人员。

  (十二)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小学新任教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不断提高本科学历人数比例;初级中学新任教师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鼓励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初中任教;普通高中新任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招录人数要占一定比例。新任教师补充要坚持资格准入、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省考县选的原则,参加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和缺编情况,制定新任教师补充计划,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笔试由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为学校招录体育、音乐、美术、英语和计算机等学科专业教师,及时补充急需学科教师,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中小学教师年度补充与减少数量应基本持平。今后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和途径自行补充和聘用教师。新任教师必须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2年,并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必要条件。

  (十三)实行全员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中小学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采取量化考核、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聘任,聘期原则3年,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和结构比例,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中、高级职务岗位设置比例。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实行“评聘结合”的教师职务聘期制度,打破职务聘用终身制,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十四)强化教师绩效考核。建立学校、社会、家长、学生四位一体的教师评价体系,逐步形成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以师德、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对教师的师德修养、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和培训进修等方面进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续聘解聘、收入分配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需按一定比例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转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自主分配。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其下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50%发放。平时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当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探索教师职业良性退出机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十五)深化职称评审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3号)精神,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将师德修养、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条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时,任上一级职务(职称)期间年均须完成72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在区县内跨校评聘,不断促进教师流动,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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