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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一)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兑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险,要将教职工档案委托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代管,切实做好档案管理、职务评审等工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指导民办学校作好人事管理工作,要将教师培训、评优表彰等名额安排到辖区民办中小学校。 (三十二)实施专项督导检查。市政府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列为对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逐级考核,加大考核力度。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在政策落实、编制管理、培养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待遇等方面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十三)加大评优表彰力度。大力表彰并奖励对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完善市级模范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十佳班主任评选表彰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弘扬高尚师德,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附件:西安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学历(学位)指标(略)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