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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09]16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重要性。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有利于完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制度和基金监管制度,维护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真实、准确、合法、完整,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这项关乎民生的重要工作。

  

  


  二、 统一部署,全面推进,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确定领导,抽组专门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工作,确保12月31日前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正式启动实施。启动程序为:11月30日前,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及经办机构联合完成对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的审核工作;12月5日前,县(区)完成经办机构支出户清零,资金全部转入县(区)财政专户工作;12月15日前,县(区)清理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将结余基金上解市财政专户;12月25日,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及经办机构共同完成县(区)经办机构支出户的确认工作,用于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三、 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现。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规定,紧密配合,积极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平凉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确保全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和《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甘人社发〔2009〕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实施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统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核算、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市级统筹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统一筹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财务、统计及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和发放。

  

  


  第五条  市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应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按规定征缴失业保险费,确保应收尽收,市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其缺口部分按地方财政承担20%,省级调剂80%的规定比例解决。

  

  


  第七条  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按照《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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