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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项目衔接。争取将示范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纳入全省和各市的“十二五”规划以及省“861”行动计划。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及时处理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等建设领域涉及的设施改建、迁移以及文物发掘等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以规划代立项,直接进入可研报告审批阶段。推行支撑性文件统一组织、同时评审、并联审批。省相关部门加强跟踪协调,指导各地政府和项目业主编制相关申请和专题研究报告等文件,负责办理审批和核准。 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省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对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优先安排省级集中统筹的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指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留部分,向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倾斜。示范区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及时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环境评价、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相关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可供使用的项目,抓紧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 第三节 优化建设环境 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优化“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对列入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示范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申报核发选址意见书时,不再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整治施工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分包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强行供应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各地会同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被征迁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农村规划、城镇建设、农业开发、企业发展等协调衔接。工程施工对道路、农田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节 加强组织实施 完善协调和推进机制。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的协调和推进,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示范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化协调推进小组。各市县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在项目审批、资金筹措、土地供应、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协调,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建立奖惩和通报制度。建立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奖惩和通报制度,把基础设施建设业绩作为区域内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考核结果,对推进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项目前期工作和工程进度迟缓的,予以通报批评。 建立中期评估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并对规划进行修订,重大事项报省政府。 附:1.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综合运输通道规划图(略) 2.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高速公路网规划图(略) 3.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干线公路网规划图(略) 4.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现代铁路网规划图(略) 5.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航道、港口、过江通道、机场、综合枢纽规划图(略) 6.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电网规划图(略) 7.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规划--水利规划图(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