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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3.1 受灾程度较轻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部署落实,及时将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并统计灾情上报市防汛办。 6.3.2 受灾程度严重 6.3.2.1 市指挥部发出“关于结束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的通知”,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提出下一步恢复正常生活、交通秩序和水毁修复等工作要求。 6.3.2.2 市指挥部研究部署下一步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必要时,发出“关于做好防洪救灾和恢复灾后生产的(紧急)通知”。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有关部门等上级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6.3.2.3 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部署统一要求,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交通秩序。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同时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市防汛办。 6.3.2.4 市指挥部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收集汇总各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将全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统计灾情,滚动上报省防汛办。 6.3.2.5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加大抢险救灾宣传力度,做好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7.1.2 市指挥部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3 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配备卫星电话,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利用其配备的卫星电话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7.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和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农村信息服务平台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1.5 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做好市防汛指挥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视频会议、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7.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驻厦部队、武警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市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7.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排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优先保障疏导转移人员。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7.2.5 物资保障 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2.6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等。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防台风、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风、防汛抗灾意识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培训 8.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指挥部负责镇(街)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村(居)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8.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2.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8.3 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