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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投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不能交付定金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幅土地另行拍卖,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前次拍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差额部分由上述违约的竞得人负责支付。 第四章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招标邀请书应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三)出让合同样式。 第三十三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开标会议,当场开标、验标,宣布不符合投标规定的标书无效; (五)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机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标、定标,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付清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按规定的时间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标底条件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土地管理部门损失的,中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业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可以延期交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中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自定标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金。 第五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前款所称公告市场价格,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组织评估,并定期公布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区政府建设的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区政府建设的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前款所列项目以外的用地一般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下列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 1.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2.成片开发区用地; 3.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市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