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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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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消防装备建设。防护类、侦检类、救生类、破拆类、堵漏类、照明类、通信类等装备,按各地每年最低20%的增长率配备;到2013年,全省城区消防站、县级市消防站配备压缩空气泡沫车、载液高喷车比率达50%以上,所有消防站的大功率、大流量、远射程灭火消防车、重型泡沫水罐车配备率达80%,2015年底前均达到100%;武汉水上消防站配置1艘大吨位消防艇、1艘物资运输艇,配齐水上、水下及冰上个人防护装备;全省购置地铁、隧道、城市轨道专勤消防车以及强臂破拆车、大功率排烟车等专勤消防车30台;配套建设消防装备维修中心,配齐装备检测平台和维修车间。

  3、加快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结合城市新城建设、老城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将城乡消防专项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优化城镇消防安全功能布局,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站点和消防通道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城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与城市(镇)建设同步到位。码头、轻轨(地铁)、桥梁、隧道、商业区、化工区等重大工程和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要符合预防、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需要,具备必需的防灾救灾功能,合理布局紧急避难场所和救援通道场地。

  4、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精神,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文员队伍建设。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或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应建立不少于10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巩固发展企业专职消防队,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或仓库、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它大型企业,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大力发展保安消防队,将消防技能纳入保安培训内容。积极探索将消防文员和合同制消防员纳入编制管理的途径和办法,以弥补现役消防力量不足。鼓励发展民间消防组织,大力发展群众志愿者(义务)消防队,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村组应建立一支群众志愿者(义务)消防队。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相关管理规定,完善优待、优抚政策和措施,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5、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以卫星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2011年底前,为基层消防监督员、指战员配齐移动终端设备,完成省级移动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建成全省安全保障系统,完善卫星通信系统。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两级固定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和市级移动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建成全国消防部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2013年底前,指挥科学、装备齐全、反应快速、处置高效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全面建成。

  (四)构建消防安全大宣传格局,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1、建立部门消防宣传协作机制。认真贯彻“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落实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建立由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协作机制。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开展乡镇长、村干部消防安全培训。制定《湖北省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分类实施不同行业、不同场所、全民参与的宣传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应履行消防公益宣传义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期间积极开展公益消防宣传。科技、司法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和就业培训教育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建设流动宣传车站、消防宣传站、消防教育馆,普及社会消防知识。

  2、建立消防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建立消防信息定期发布制度、重大灾害事故处置动态信息发布制度和消防舆情快速反应机制。2011年,各地要确定消防新闻发言人,每季度发布一次消防安全信息,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地消防安全状况和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动态,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建立创新消防舆情正面引导工作机制,加强对涉及消防工作的网络舆情预警防范和监测引导,牢牢把握社会消防宣传的主动权,形成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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