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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 产业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规律,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主动承接产业转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我区实现加快发展的最佳路径,是促进我区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的重要途径。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已成为后发展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结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思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创新体制机制,营造竞争优势。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承接载体与平台建设、政策与政务环境建设为主要推动方式,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聚集,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区域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我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环境营造、平台搭建、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2.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工作,把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优势产业,注重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严格产业准入,杜绝承接淘汰产能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向我区转移,防止污染转移,做到承接产业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不浪费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 3.坚持发挥优势与互利共赢相结合。遵循产业价值链和产业聚集的客观规律,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进先进技术,改造升级现有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同步,着力培育西藏本土企业,尽快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推动我区加快发展。 4.坚持产业承接与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相结合。促进我区与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区内各经济区域之间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输出方与承接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5.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相结合。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引导、鼓励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务工、创业,实现由输出劳务向输出产品转化。 三、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实现我区有序和科学承接转移产业,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财税促进政策。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机制建设、西部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实行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对符合其他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按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和海关审批手续,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转移企业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投资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仅指我区的40%部分;对上缴中央的60%部分,根据预算级次,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的税额全额返还)。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转移企业所得税税收,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