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金融促进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等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及时满足企业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扶持地方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工作。对于转移产业中重点支持的产业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配好信贷资金,在信贷支持上优先安排,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根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通过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困难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推动关联产业、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与资源配置效率。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产业与投资促进政策。待《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国家正在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与备案管理办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高技术或特色产业基地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属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服务业领域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土地促进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执行,优先用地预审,简化用地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按期投产。对利用荒地开发建设产业转移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适当减免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适当降低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环境保护促进政策。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对国家鼓励类及符合节能减排、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生态功能区划的项目,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鼓励低污染、低耗能、生态破坏小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产业转移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与方法,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禁止“15小”、“新5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两高一低”产业向我区转移。

  

  --商贸促进政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工商业,鼓励内地经营者到西藏从事对内对外贸易,兴办实业。对符合条件的转移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备案,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扩大自产产品出口。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创造新的优势,鼓励东部沿海地区各类投资主体来藏兴办产业园区,通过政策扶持和生产要素倾斜配置,鼓励以专业产业园区(集中区)的形式承接产业链或产业集群整体转移,加快形成具有西藏特色的产业链配套体系。

  

  --科教文化促进政策。鼓励中东部地区(或区外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我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支持科技产业园区的建设,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我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支持我区高等院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推动我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