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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五)完善促进体系。建立以政府信用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摒弃重招商轻管理的现象。加强法制环境建设,保障产业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整顿市场秩序力度,积极协调企业投诉,为产业转移企业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速度。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的原则,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制,完善“一站式服务”、“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提高政府服务效能。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发展和完善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六)建立激励机制。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在承接产业转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园区、企业和社会引资人,支持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重要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

  

  --地(市)和园区激励。对产业特色突出、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明显的园区,由自治区给予园区建设引导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园区土地、能源和稀缺资源配置,并由自治区根据园区项目建设进度,以贴息、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优先保障要素配置。

  

  --产业链及产业集群形成激励。对形成完整产业链、较强产业配套能力和明显产业集聚效应的地区,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在重大项目推荐和配套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关键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企业,可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

  

  --产业创新激励。鼓励转移企业与我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相结合,创办产业创新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在创新型企业建设、自主创新产品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采购、产学研融合机制建立、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生产要素配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投资及引资奖励。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根据实际到位投资额情况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鼓励市场化投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及社会引资人引进产业转移项目(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0%的企业视同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到位资金额,承接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给予适当奖励。

  

  --部门激励及干部奖惩。鼓励政府投资促进部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更为灵活的用人管理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情况做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提拔使用、表彰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突出的干部按规定程序给予表彰;对损害承接环境的人员予以问责。对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优先推荐其参加全区或全国劳模评选。

  

  (七)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承接产业转移事宜,主要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举措,按照国发〔2010〕28号文件要求制定我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促进政策细则,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引导,制定我区产业转移承接区域布局规划指导意见,出台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以优惠的条件和优良的服务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我区投资兴业,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同时建立重大招商项目协调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防止过度竞争和恶性竞争。全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承接产业转移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重大产业转移承接项目和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要坚持部门督办责任制、跟踪落实责任制,实行“签约-落地-投产-达效”全程跟踪和服务,督促、指导产业承接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对承接项目加强服务、协调纠纷、解决困难。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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